具体专业的监理师和监理人员因受自身专业范围及固定工作岗位的限制,对本身监理工作缺乏宏观的、全面的、系统的认识。这种狭隘的、片面的、僵化的意识势必带入到实际工程管理之中。本文正想从国外工程管理和国内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践着手,剖析出工程管理指导建设工程走向规范、高效的途径,使监理人员能够找到自身扮演的角色感,使工程监理工作能够发挥更大、更强的作用。
我国监理行业的现状如下:
1、监理定位不明确
其一,监理的位置定位错误。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存在分歧,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笔者认为考试教材上独立开展工作,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阐述可以正听上述观点,诠释的也相当漂亮,但就是解决不了工程管理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的监理机构根本就做不到独立开展工程管理工作,对于理论与实际不搭调的事实的习惯默认,就是在建设方和施工单位之间做有倾向性的选择。如果监理机构不能依靠建设方的支持开展工作,那么它监理方很有可能投入施工单位的怀抱,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和施工计划的安排听之任之。作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以企业的身份出现代替原来由政府行使的质量监管权,显然在某些中小城市还没有形成被认可的意识,以至于难以树立管理者必有的声威。其二,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2006年新政策出台,又把监理方面承担的安全责任扩大到刑法中去,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问题关键在于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和技术服务与中小城市落后的施工工艺水平和野蛮粗俗的建筑市场的文化氛围之间不合拍。
2、监理的工作范围及内容狭小
监理工作范围及内容的狭小可以通过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来体现。纵向方面,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前期阶段监理的缺乏,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方面不够完善,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控,有的甚至影响工程质量。横向方面,监理单位按照建设部当年对实施监理制的初衷,应该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机制上不配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被异化,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投资控制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实施,很少项目给予监理实行“三控制”,因此长期以来,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未得到有效贯彻。
3、监理队伍自身建设水平低
其一,监理人员总体素质低。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不熟悉国际惯例,缺乏语言交流沟通能力,参与国际性的监理行业竞争难度较大。此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尚未掌握一套必备的现代管理方法与手段,特别是项目总监层次的人才更是十分匮乏,由于总监对工程项目甚至对于一个监理公司能起到关键性的形象作用和效应,因而要求他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等。人员素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了我们监理行业竞争力。其二,监理取费过低。
十多年来,过低的监理费用对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据统计,智力密集型的监理企业尚达不到劳动密集型施工企业的效益水平。监理费率过低影响了一些优秀的高学历、高学位、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的加入。目前实行的监理费取值仍执行由建设部和国家物价局于1992年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国外监理行业的发展情况如下:
1、高效的咨询服务业
发达国家的监理行业明确界定为咨询业,并都对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制定了道德规范和准则,监理也逐渐成为高效的并受人尊重的咨询行业。如美国土木工程学会规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其核心内容强调了“正直、公平、诚信、服务”,日本咨询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业行为规范》,其基本原则是坚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中立性、服务性。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
2、安全责任非监理工程师职责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