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总则
(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1)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2)无人身死亡事故。
3)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无重大交通事故。
5)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
6)杜绝重伤事故。
7)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2)本细则编制依据:
1)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
2)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及制度。
3)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3)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4)监理单位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
1)协助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直辖市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承建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3)当承建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建设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
4)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1.2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1)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是安全管理的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2)在监理机构内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每一责任人、各部部长分管一块、专职、兼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